■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張純怡 海外業務發展中心泰國區主持會計師
前言
美中貿易戰開打之後,全球供應鏈分散到東協國家布局為近十年必然之產業趨勢。泰國位於中南半島中心,民族性溫和,與幾個鄰近的東南亞國家相較之下,泰國法規制度相對明確,且多數有英文版公告在官方網站上。此外,泰國基礎建設在東協國家中,可說是排在前段班,該國政府於疫情期間,仍不斷地加強基礎建設的投入。搭配泰國政府力推之泰國4.0 政策,加強對東部經濟走廊三省份招商引資,使得泰國成為近年來南向投資的重點國家之一。
設立辦事處的注意事項
對於計劃到泰國投資之企業投資者而言,部分投資者可能評估先設辦事處進場試水溫,在當地就近與客戶或供應商聯絡。在此提醒投資者注意辦事處僅能從事「非營利」之業務行為,泰國法規明文規範辦事處得以從事之業務範圍如表1所示。
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再者,許多投資者聽說外資在泰國持股無法過半,即坊間傳說外資持股49% 的天花板、其他51% 需由泰國人持股。實際上,外資持有在泰國設立登記之有限公司股權是否能過半主要係受限於泰國外人商業法(Foreign Business Act) 之規定,該法規以逐項列舉方式羅列受限制之營業項目,換句話說,並非所有營業項目都屬於受限制之項目,表1中針對法規中受限制之營業項目進行摘錄,提供讀者們參考。
舉例來說,「生產」並非受限制之營業項目,即在泰國設立從事生產業務之公司可由外國母公司(如日本母公司)持股過半或者全數持有。另一常見的營業項目是「貿易」公司,許多計劃前進泰國的投資者初期只打算設立貿易公司以建立當地客群,但是,不論是零售或者批發等貿易業務,都屬於泰國外人商業法所規範外資受限制之營業項目,除非經過特別申請,一般情況下外資對於在泰國設立從事貿易業務之公司持股無法過半。所以,欲赴泰國投資之投資者,明確界定泰國公司欲從事之營業行為實屬最重要的第一步。
土地所有權之限制
除營業項目外,土地的取得對臺商也是重要課題之一。許多曾赴中國或越南投資設廠的臺商都知道,在中國或越南只能取得具年限的土地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但泰國為東南亞國家中,少數可讓外資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國家之一。依泰國當地法規,外資持股過半的公司若計劃在工業區內取得土地,於完成相關公司設立登記後,可直接完成土地產權過戶;但若外資持股過半的公司計劃在工業區外購買土地,通常需搭配BOI 針對投資案所核發之購地許可,方可進行土地過戶。
前段提及之BOI 為泰國投資促進會(Board of Investment) 之英文簡稱,為負責招商引資之單位,由泰國總理直接管轄,為赴泰之投資者提供稅務與非稅務之投資優惠,並可跨部門協調,幫忙排除投資障礙。依營業項目不同,BOI 除提供進口關稅減免外,還提供不同年限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最高可減免13 年的企業所得稅。BOI 提供之非稅務優惠中,最常被使用的為豁免泰國外人商業法對於所營項目之外資持股限制,使投資者可以取得泰國公司過半之股權;另一個最常被使用之非稅務優惠,即為投資案所核發之購地許可,使外資持股過半的公司可合法地取得土地所有權。
表1:投資前之注意事項
結語
赴泰國投資除前述股權、土地權議題外,尚需對勞工、關務、稅務、會計,以及當地供應鏈情況等議題進行瞭解與規劃,特別是勞工相關議題之因應特別小心,主要係因東南亞各國之語文、法令及民族性都不同,曾赴中國投資的臺商在前進東協各國時,若直接複製所謂的中國經驗,恐將在許多地方觸法,或與預期效益有明顯差距,而使泰國營運之效率與效果打折。當企業順應變局從中國分散營運基地到東南亞國家,建議臺商應務實地為南向發展做出完整的評估。泰國一直是許多跨國企業在亞洲地區重要的營運據點,有關法律規範與臺商熟悉的規則不盡相同,投資者除了著眼於RCEP 後東協區域有廣大的內需市場而積極前進之外,針對有關投資風險不得不審慎因應,以符合實際的需求並順利規劃下個世代企業最佳解決方案。■